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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艺术评估和拍卖规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1-13  阅读次数:3152次

  文物、艺术品鉴评的本质是解读,论理,争议贯串其中。对“权威”的盲从,不是科学的认知观,也不符合实际。人们对南谢(稚柳)北徐(邦达)就市场上一幅张大千的画之真假之争记忆犹新,更记得曾被老一辈鉴定家定为“真迹,精” 的马远《踏歌图》,去年12月被陈佩秋先生在上海图书馆述评为“不可能是真迹”。艺术品评估对专业知识、技能的要求并不以个人、机构而异,但就职业属性论, 为拍卖经营“掌眼”的专业人士所具有的功利性是由其商业运作所决定,与为保护文化遗产,公共文化宣教的博物馆人员职责、业务不能混为一谈。对社会及公众而言,对艺术品的鉴评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往往就是专业的博物馆。这些机构服务于社会和大众,执行政府的文化发展政策,对公众就其活动,包括收藏,保管,解读,展出的艺术品的真、伪、优、劣的质疑,作出相应解答,既是其职责,也是服务社会积极有效的方式之一。2006年,澳大利亚维省艺术馆的一幅收藏有60多年的被称作“凡·高”画作在爱登堡展出时,被文化监察组织指为赝品,政坛、公众质疑,本地专家、学人的争议缺乏说服力。2007年该馆请荷兰的凡·高博物馆对此画鉴评。2008年,凡·高博物馆的鉴评理由见报,认为无理由把该画定为凡·高之作。显然,提高人们对凡·高作品鉴赏能力的是争议和具体理由,而不是“权威”或机构的一句话。

  不可否认,在商品社会里,博物馆的收藏,陈列,推展对流通于市场的艺术品的品质,价格等都会形成明显的影响和主导作用,但这并不是作为文化机构的博物馆的功能和运作的本意, 因为对于文物、艺术品的机构性识读、研究和管理,推介具有严谨的学术性、公益性,它与市场的商业行为所具有的随机性和盈利趋向不属同一范畴。简言之,文化机构的社会职能和导向不应是商业功利性的,也与“市价”无关。把机构在职人员对艺术品的研究、鉴评混同于市场的评估,是对机构及专业人员职称所具含义的曲解和误导。

  我国的文物艺术品经营和管理在“文革”中严重扭曲,文物市场的开放也只是近二十年来的事,艺术品拍卖随开放而兴盛,经营者日众,炒作严重。拍卖的经营理念,操作及规范的问题显而易见。开放的文物市场应使广大文物和艺术品爱好者享受到交易的公平,本是改革本旨。现实是,一方面,对于各类伪、劣日用商品,公众的维权意识强烈,监管上也对不成文的 “假一罚十” 这一显属过度惩戒的俗规认可,另一方面,却对拍卖经营的含混的“瑕疵自负” 的条款熟视无睹,令人费解。也许国人对拍卖还较陌生,在对财富追逐的躁动中,缺乏对此行的属性、自身权益和商业规范的理性认识,而监管部门就亟应从经营的诚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检讨,正视这一重要的“盲点”。

  应该强调的是,艺术品拍卖行非“跳蚤”市场,对拍品的真伪不负责的经营方式,违反公平交易的行商原则,突显经营者的无自信,急功近利的投机性。对伪品的市场鉴察失衡,不仅使投资者的风险远甚于股市、房市,更严重侵蚀社会文化底蕴。应该看到,国际老牌拍卖行的诚信声誉基于符合整个社会文化,包括商业信条和法规的严谨行规,他们对拍品的真实性负责,有效法律追溯期为六年。这一经营模式和规范亟应成为我国同一行业的信条和准入条规。有关部门应毫不犹豫,把对拍品的真伪负责作为我国的拍卖经营规范,这不仅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是维护拍卖行业及其客户的尊严,提高该行业经营及艺术品评估水准,乃至社会艺术观赏能力的健康发展之必要改革或“接轨”。■

  (作者系澳大利亚文博学者)

 

 

录入编辑:薛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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