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由北京包豪斯文化艺术院发起举办的首届“包豪斯奖”得到了海内外设计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在中国北京取得的圆满成功,并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设计师。应广大设计师和设计组织的要求,时隔两年,主办方再度启动第二届“包豪斯奖”国际设计大赛。包豪斯精神,意味着理性与唯美的风格、不断创新与探索的勇气、面对世界的广阔视野、探讨全球共同问题解决之道的博大胸怀、以及师生同乐的教学氛围。北京包豪斯文化艺术院旨在传承“包豪斯”精神,通过举办“包豪斯奖”国际设计大赛,挖掘设计力量,传播设计价值,推动设计发展,构建设计与市场的沟通平台,促进设计教育观念的革新,加大中国设计师同国际设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大赛主题 生态 • 智慧 • 创新 • 发展
二、大赛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北京包豪斯文化艺术院 包豪斯国际设计协会(BIDA) 包豪斯奖国际设计大赛组委会 联合主办:北京包豪斯设计研究院 官方网站:包豪斯设计网(bhscn.net) 承办单位:北京包豪斯文化艺术院
三、大赛专家评委 本届大赛的评审专家将从北京包豪斯文化艺术院专家委员会(顾问团)中随机产生7-9位。
四、参赛者资格及组别 专业组:国际、国内各类设计机构或设计师个人、企业设计部门从业人员; 院校组:国际、国内各类高等院校设计类、艺术类专业教师及学生,均具备参赛资格。
五、参赛作品类别 1、环境空间类(建筑、景观、室内、园林、规划、展览、展示等) 2、产品造型类(各种工业产品的造型、外观、结构、功能、材料、工艺等) 3、视觉传达类(海报、招贴、标志、VI系统、品牌、书籍、包装、字体、插画等) 4、服装饰品类(服装、染织、面料、鞋帽、饰品等) 5、数字媒体类(动画、动漫、数码摄影、交互、网页等)
六、参赛要求 1、参赛作品的题材与形式不限,但需注重设计与科技、人文的结合,体现设计的时代性、原创性。 2、参赛者需以电子稿件的形式投递作品,每位参赛者投稿作品件数不限,但需一次性投递。 3、作品图片规格:每张作品图片的尺寸为A3幅面,图片格式为jpg,色彩模式为cmyk,分辨率为300dpi,作品图片文件名的命名方式为:姓名、单位、参赛类别、作品题目,作品图片排版横竖均可。 4、每位参赛者需填写《参赛报名表》一份,表格请在 www.baohaosi.net 及相关专业网站下载。 5、每位参赛者需严格遵照以上要求,将参赛作品图片和《参赛报名表》一次性发送到大赛组委会指定的电子邮箱:baohaosi@vip.163.com
七、参赛费缴纳 1、参赛者每件作品需缴纳参赛费50元人民币/件(系列作品为100元人民币/系列);港澳台及海外参赛者按60美元/件缴纳。 2、参赛费汇款方式: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成府路分理处) 账号:6222020200104046483 户名:王燕 开户行:浦发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 账号:91200154740005928 户名:北京包豪斯文化艺术院 3、特别注意:参赛者可采取以上任意一种汇款方式,汇款时请务必将姓名和电话写在附言(备注、用途、留言)一栏,并将汇款凭证拍照或扫描,随参赛作品一起发送到收稿邮箱,以便组委会确认。
八、大赛奖项设置 1、包豪斯奖(最高奖)、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入围奖:名额待定(根据本届大赛的实际来稿数量和质量确定具体获奖名额)。 2、优秀指导教师奖:院校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作品中,有5件以上作品获奖(含入围奖),具备优秀指导教师奖的获奖资格。
九、大赛颁奖、收藏及出版等 1、获奖者将获得大赛组织机构联合颁发的《获奖证书》(奖杯、奖牌)。 2、获得金、银、铜奖作品将被北京包豪斯文化艺术院永久收藏,并为获奖者颁发《收藏证书》。 3、获奖作品将择优收录大赛官方年鉴《包豪斯设计年鉴》,并赠送获奖者一册。 4、获奖者将择优推荐加入北京包豪斯文化艺术院或包豪斯国际设计协会。 5、获得金奖及以上的获奖者将推荐在包豪斯设计网和十余家合作媒体做访谈报道或开辟网站专栏。
十、大赛截稿时间 2016年12月20日截稿; 2017年2月进行专家评审,2月底公布获奖名单,3月初颁奖。
十一、大赛联系信息 组委会邮箱:baohaosi@vip.163.com 组委会电话:010-56015340 010-56127278 官方微信号:bidacn(公众号) bhsxyp(个人号) 官方网址:包豪斯设计网(www.bhscn.net) 通讯地址:(100020)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6号人寿大厦五楼(西区)北京包豪斯文化艺术院
十二、知识产权及大赛申明 1、所有参赛作品必须是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未发表过的原创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参赛者本人承担。 2、所有参赛作品的署名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全部归参赛者所有; 3、大赛组委会有权对所有参赛作品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出版、发行、展示、展览等。 4、大赛组委会保留对大赛各项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