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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美术作品反诋毁 两征信公司赔钱
发布时间:2015-02-27 阅读次数:1833次

  因原告创作的美术作品遭被告两家征信公司擅自作为企业标志使用,被告还在其网站发布有损原告声誉的文章。为此,绿盾(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绿盾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青岛绿盾征信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公司)、金信企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金信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审结该案,绿盾公司获赔10万元。

  偷用作品侵权

  原告绿盾公司诉称,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创作完成了包括题为“11315企业征信绿盾标志”在内的四幅美术作品。被告青岛公司、金信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将其中的三幅美术作品作为企业标志进行使用,还在该网站上发布文章《王××,你真是贼喊捉贼》等文章损害公司声誉,并擅自使用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11315。绿盾公司认为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作为绿盾公司代理商,其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上,青岛公司和金信公司均辨称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获赔10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绿盾公司提交证据显示该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通过《通辽日报》发布中国征信标志,可见绿盾公司使用中国征信标志时间早于其进行作品登记时间,也早于本案证据显示的相关网站使用该标志以及青岛公司对中国征信标志进行作品登记的时间。

  因此法院认定绿盾公司为中国征信标志与企业征信标志的著作权人,对此享有著作权。故二被告未经绿盾公司许可,使用绿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并使用实质性相似的标志的行为,侵害了绿盾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对于二被告发布的文章,属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绿盾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对绿盾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征信标志、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元。

  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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