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2月13日专电(赵洪南)沈阳市法制办日前公布《沈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沈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将拥有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并有权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
沈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办法规定,沈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将享有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生产、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权利。同时,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可计酬参与非公益活动也被纳入规定,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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