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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布《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 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05-03 阅读次数:1251次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专电 文化部3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自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艺术基金于2013年12月30日成立,为公益性基金,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文化部部长蔡武任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理事长。

    根据章程规定,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是国家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受文化部、财政部领导和监督。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国有或民营、单位或个人,均可按申报条件申请基金资助。章程规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范围包括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人才培养等方面。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努力体现国家艺术水准。资助方式分为三类: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优秀奖励,即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匹配资助,即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艺术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

    章程规定,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管理中心应当自基金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符合基金章程和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管理中心对申报主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另外,依据章程,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弄虚作假行为等,将被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以上申请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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