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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宣判 被告曾辩称未侵权
发布时间:2014-02-19 阅读次数:1120次

  备受关注的杨绛先生叫停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有了一审判决。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认定涉案书信享有著作权,判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被告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

  欲拍卖私人信件被叫停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季康(笔名杨绛)以及女儿钱瑗与李国强是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对方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由李国强保存。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该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与此同时,中贸圣佳公司网站中还登载了多篇介绍公开拍卖活动、鉴定活动以及拍品中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的媒体报道文章,部分文章中以附图形式展示了相关书信手稿全貌。

  此后,杨绛向法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拍卖。去年6月3日,二中院作出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该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拍卖。

  被告辩称尚未构成侵权

  杨绛随即又提起诉讼,称虽然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拍卖,但李国强将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为使自身权益受到永久性保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与李国强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

  中贸圣佳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且诉前裁定作出后并未实施拍卖行为,亦未进行预展活动,仅将相关拍品拍摄成为数码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盘向三位鉴定专家提供,故并未侵权。李国强则认为,他于2013年4月21日将涉案书信等转让给案外人,故其与拍卖活动无关。

  书信具著作权不容侵犯

  法院认为,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此外,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各自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活动的主办者,其行为系对相关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公司未经杨季康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钟书、钱瑗、杨季康三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还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大范围集中转载和传播,构成隐私权的侵害。

  此外,李国强作为收信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季康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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