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被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排除在外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终于得到“身份认可”。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日前颁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该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将打破国有与非国有以及行政隶属关系界限,大学内的古建等非文物系统管理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都将被纳入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不支出日常养护费
新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调查、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并详细规定了支出内容。
需要明确的是,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不在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内。同时,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非国有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可申请资金
专家表示,这是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首次打破文化文物行业和其他行业的界限以及国有、非国有的所有制界限。原《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经费只适用于“文物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文物单位”。
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资金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基本涵盖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其中,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确规定“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这意味着一些非文物系统管理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如教育部所属的大学内的古建以及一些宗教部门、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等都将被纳入补助范围。
非国有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中私宅居多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表示,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以私宅居多,如乡土建筑中的古村落、城市历史街区中的老房子等,目前这些单位的维修费主要由私人业主负担。但一方面古建筑修缮因限制多本身费用就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国家补偿机制,百姓个人维修负担也较重。国际通常的做法是对私人产权的文物古迹也给予国家资助。
此外,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考虑到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中央财政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才将其列入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过,对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保护,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民间收藏文物应由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保护,未要求政府予以支持。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4295处
经过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及正在有序开展的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
目前,我国已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遗产45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处;国务院已批复公布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295处。此外,我国还有博物馆3020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多件。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70亿元,比2012年增加5亿元。(记者: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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