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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通知加强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13-07-02 阅读次数:900次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日前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等,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和偿还债务。

  为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指出,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文物技术保护支出,文物陈列布展支出,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等。

  《办法》特别指出,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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