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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郭斯特状告中国电信侵权索赔6.5万
发布时间:2013-06-06 阅读次数:741次

因创作的《life of pi》作品被擅自使用于广告制作宣传,原告林某将中国电信诉至法院。此案现已由北京西城法院受理。

原告林某诉称,作为职业画家,其笔名郭斯特,一直从事卡通形象设计,创作的蓝色小幽灵、吴美丽、朱坚强等经典卡通形象,令人印象深刻,并以此为原型开始绘制多格漫画,介意记载自己生活中的感悟和趣事,并将“上班族、草根、IT业”等属性附加于卡通想象之上。原告创作的《life of pi》的电影解析及图作品在新浪微博发表后,受到了网民的一致好评,被大量网民收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宣传推广平台——“北京天翼客户俱乐部”微博、“中国电信北京客服”北京电信克服官方微博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创作的《life of pi》中的作品用于天翼网络、电信iphone5等的广告制作宣传中,并署名为中国电信北京客服、京妮制造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载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6.5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孙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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