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4日专电(记者 涂铭)记者4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于3日发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杨绛)夫妇及女儿钱某写给时任某杂志总编辑的李某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据法院介绍,钱钟书、杨绛(原名杨季康)夫妇及女儿钱某(已故)曾经与时任某杂志总编辑的李某往来密切,通信频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某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其女儿写给李某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公告一出,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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