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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官员谈钱钟书书信拍卖:涉嫌侵害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3-05-31 阅读次数:1357次

  近日,北京一家拍卖公司宣称将拍卖钱钟书及其夫人杨绛的信件及手稿。杨绛5月26日发表声明表示“坚决反对”私人书信被拍卖,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此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5月29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于慈珂就此事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国家版权局支持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并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于慈珂说,公众和媒体的相关争论已经引起国家版权局的高度关注。我们认为,钱钟书私人书信将被拍卖的行为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就著作权问题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写信人。拍卖活动的相关行为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的时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比如,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不久前,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法律专家,曾对私人信件拍卖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过专题研讨。与会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应当依法禁止。但法学界也有观点认为,拍卖只是物权的转移,并不牵涉版权变更,因此不会违反著作权。

  那么对信件的拍卖行为是否会造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向记者表示,《拍卖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此外,拍卖品印刷目录和图册的行为也会造成作品内容的公开。既然以上两个环节都是拍卖的必然流程,那么就必然涉及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钱钟书先生所写信件的著作权归其本人享有,他去世之后,杨绛成为这些书信的著作权继承人。从著作权角度来讲,此次拍卖若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记者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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