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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件玉器失踪 拍卖师被控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7 阅读次数:1244次

  广州天河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拍卖师萧金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3年6个月刑罚。原审认定,萧金城在接收被害人王华于2008年9月委托其拍卖的15件玉器后,两次拍卖会均未能卖出一件。后疑玉器遗失,萧金城托人商量赔偿5万元不成,即否认收过玉器。王华先是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败诉后,遂报警并扭送萧金城归案。

  委托拍卖起纠纷

  据天河区检察院一审指控,2008年9月1日,被告人萧金城冒用广东经贸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名义,以该公司艺术品部总经理“萧镇涛”的身份,在天河区体育东路南方大厦503房,与被害人王华签订委托拍卖协议,骗取被害人提供拍卖的玉器15件,委托拍卖价共27.5万元。2010年11月6日,萧金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萧金城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起诉至天河区法院。

  2008年11月份,上述拍卖公司在广州画院举行“08金秋艺术品拍卖会”,王华交付委托拍卖的2件玉器曾参与拍卖,但未成交。后萧金城未按协议规定退还玉器,王华事后追讨时遭借故拖延。萧金城通过朋友李某向王华转述称玉器因故遗失,愿支付5万元赔偿,遭到王华拒绝。萧金城即开始否认曾收取王华15件玉器的事实。王华多次催讨未果,2010年11月6日,将萧金城扭送警方。

  拍卖师被告获刑

  天河区法院一审评判如下,王华与萧金城签订委托协议时,当面交付了玉器,并同时约定私下收取拍卖佣金。此事有王华的朋友刘某一同前往目睹证实。证人李某亦证实萧金城事后主动要求其向王华商量玉器丢失赔偿问题。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萧金城收了玉器。

  萧金城作为业内人士,以其工作经验、知识水平对王华估算的27.5万进行签名确认,应视为其确认15件玉器有相当价值。相关证人证实部分玉器价值数万,其亦提出5万赔偿。综上涉案15件玉器属“数额巨大”财物。天河区法院认为萧金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不过,对于“非法占有”的指控,萧金城矢口否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目前,本案已上诉至广州市中院。

  据萧金城的辩护律师,广信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律师认为,本案尚存疑点。宋律师认为,萧金城以“萧镇涛”笔名长期从事书画、拍卖界,不能认为其构成假冒身份;涉案协议只有萧镇涛单方签名,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成为证据也存疑;最后,涉案物件未能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无法确认真伪,不能以“数额巨大”财物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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