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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9-19  阅读次数:2181次

刘文华

  临摹是以名家书画为蓝本进行模仿绘画,是书画学习的必经之路。临摹者通过对原作的观察、体会和理解,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技能,以一定的方式和技巧,力图一致地人工还原原作的外在形式以及内在精神。临摹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艺术大师,也为我们留住了千年画史。

  围绕精确临摹是复制还是独立具有著作权,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精准临摹不但要具备一定的技巧,而且要在“再现品”中增加自己的创作性劳动,所以,这种临摹的结果实际上是“再创作”出新的美术作品,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上的独创性。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临摹尽管不可否认会展现出临摹者个体的差异性,但如此细微的差异不足以构成作品独创性中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仅是复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要判断精确临摹足以构成作品,具有著作权,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即除了必须是独立完成的,还必须具备一点创作上高度的“创作高度原则”。针对精准临摹的创作高度判断,主要指临摹品与原作相比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视觉差异,同时该差异又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具体而言,临摹品要达到创造高度之标准,必须具备与他人成果之间存在能够在一般水平下即可识别或分辨的区别。正如英国版权学者所述,在同一介质上对艺术品进行复制确实需要比对文字作品的单纯复制有更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但仅仅是复制过程中的技巧、劳动和判断却不能产生独创性。要构成作品,必须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某种实质性的改变或润色,而且,改变或润色在视觉上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作品的影响比其技术上的意义更重要。而临摹者在临摹时总是力求尽量精确,尽力去避免与原作之间细微的区别,更不用说是进行某种实质性的改变或润色。即使临摹品与原作品间存有差别,这些细微的差别也并非临摹者自己主观选择产生的。故精确临摹品与原作之间客观识别上的视觉差异不具有可识别性,也达不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很难达到著作权上的独创性要求。综上,笔者认为,精确临摹应当认定为是一种复制,而不具有可著作权性。
 
(来源:江苏经济报)
相关书画知识: 临摹作品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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