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范曾诉收藏家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郭庆祥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郭庆祥5日召开发布会,表示将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1月12日中国新闻网) 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并未指名道姓;倒是范曾据了“他的画、他的老子、他的文字、他的诗……”——文中多次用‘他’作说明,来对号入座,着实令人大跌眼镜。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书称:“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但“合理限度”应该是怎样的?到底由谁说了算?我倒是认同郭庆祥所说:“‘笔墨官司’理应‘笔墨打’,法律也无权对……艺术观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一代文宗鲁迅先生谈批评时就曾说:“倘说良家女子是婊子,这是‘骂’,说婊子是婊子,就不是骂。我指明了有些人的本相,或是婊子,或是叭儿,他们却真的是婊子或叭儿,所以也决不是‘骂’。但论者却一概谓之‘骂’,岂不哀哉。”郭庆祥持论“‘流水线’作画方式(即“画眼的连续十张画眼,画手的连续十张画手,画脚的连续十张画脚……层层‘装配’、成批生产……”)画出的‘美术作品不是赋予作品思想的艺术创作’”、一位“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才能平平……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等几位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的前提,一是照片为证,——“其中有贴在墙上的半成品画作,每张作品只有人物的部分特征。”;二是早在1995年,郭庆祥订购了范曾200幅画,没想一个月后100幅画就被告知完成,到作画现场去看,就看到大概20幅挂在墙上,画的方式很像流水线,要求换画但换回的依旧雷同(也有画廊经理赵刚作证人证言)。——这却不是利欲熏心、粗制滥造、“逞能”、“虚伪”,则又是什么? 依了北京市一中院的逻辑,作品及创作方式,与作者本人,就应该完全割裂开来,文艺批评不得涉及作者本人,不得涉及道德评判。但是其一,作品首先就是由作者创作出来的,文艺批评本就素有“知人论世”的要求和传统;其二,有如范曾,作为“大家”,作为公众人物,对其所采的道德标准,也应严苛于常人,——他理应容忍批评,哪怕再尖锐,再尖刻,正所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梁启超先生曾说:“辩诘以本问题为范围,词旨务笃实温厚”,而不得“有盛气凌轹,支离牵涉,或影射讥笑”,若都能做到如此,当然皆大欢喜;但是尖锐以至尖刻,只要还是在以事实为依据,则也只是一种风格,不失为“多元”中之“一元”。若是失却了锐气,文艺批评,恐怕也就只剩下“温良恭俭让”与赞美诗了。但俗谚有云:“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画家范曾,莫非还真就“老虎屁股摸不得”?!
[稿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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