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9-22 阅读次数:2324次
“就本案而言,《郭文》(指郭庆祥在《文汇报》鉴藏版争鸣专栏发表的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之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此段文字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
在今天的艺术界和收藏界,范曾与郭庆祥之间的所谓名誉侵权官司已成为大家热衷的话题。因为,在这里面涉及了文艺评论、学术争鸣、名誉侵权、言论自由以及舆论监督等诸多方面的相互关系和各自界限。范郭案件已经从一个圈子内的独立事件发展成了社会公众事件,越来越受到文化界、法学界、新闻界以及广大民众的关注。随着相关此事件的媒体报道和资料公开,郭庆祥的涉案文章、范曾的起诉状、郭庆祥的一审答辩状、一审的庭审记录以及判决书等,使得人们可以全面剖析、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案情的真相。
对于这起并不复杂的案子,按照常理的逻辑分析,我们可以把这起事件的发生、发展主线归纳为如下关系:起因一,范曾长期流水线批量复制自己作品,把艺术创造等同于商品生产;起因二,范曾利用许多公共媒体资源,宣传自己的“艺术成就”,大谈“国学”和古典诗词,并自封为“坐四望五”的“大师”。从而引发郭庆祥写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并发表于《文汇报》,批评当前美术创作中某些“自我吹嘘”和“过分包装”的浮躁现象,文中不具名的举例人物使人们猜想到说的是范曾。果然,范曾“对号入座”,认为说的就是他自己,把郭庆祥以名誉侵权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涉案文中有早年郭庆祥与范曾之间书画交易的描述,这段文字就是郭庆祥以亲身经历证实范曾流水线批量作画方式的事实存在。很明显,这起事件是因为一篇文艺批评文章中的例举和批判文字,刺激了具有相同现象的某个人,认为自己就是文中的当事人,随即他把作者以名誉侵权告上法院。
而按照法院判决书中的逻辑,却是这样认为:因为“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之中存在商业利益”,所以认定郭庆祥的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不能是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又因此,在“《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所以,“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
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逻辑,使人们认为只要双方存在商业利益关系,一方就不能指责对方或贬损对方。那么请问,假如当你买到了伪劣或与宣传不相符的商品,你就不能指责厂家、贬损厂家了?另外,范曾律师在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中明确表示:“范先生和郭庆祥并没有私人恩怨,郭庆祥收藏范先生的画也是多年以前的事。”(载2011年6月14日《北京晚报》)其中“私人恩怨”必定包括双方的经济利益,所以,人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嘛?为什么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与原告代理人陈述的完全不符?
对于一审的判决,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法院已经认定《郭文》是一篇文艺评论文章,只不过是观点“不纯粹”。那么所谓的“不纯粹”,我想法官可能理解为文章中有偏激的个人观点或带有明显的人身攻击的动机。
试问,没有个人观点的批评文章,能有立场的独立性吗?没有投枪匕首的语言,能称之为文艺批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欺侮、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很显然,此案的判决已经逾越了法律精神,法律保护的是人格的名誉,因为《郭文》批评的是“诗、画、书法和作画方式”。
涉及诽谤的事实性言论和涉及欺侮的观点性言论是判定是否名誉侵权的主要依据。本案可以这样明确,无论是法庭,还是原、被告双方,对《郭文》中所描述的事实性言论“范曾长期的流水线批量生产作品”没有异议,也就是说郭庆祥没有捏造事实。而针对事实所作的观点性言论应该是多元的、是可以带有个人见解的,即对“流水线批量生产的作品”,可以做出贬低直至没有艺术价值的批评,这是属于学术争鸣、争论的范畴,是没有统一标准的。本案一审判决恰恰回避了这段事实,对这两大问题没有论说,判决书中的观点又难以自圆其说,所以,这样的判决确实无法让人信服。
就本案而言,凭一篇文艺评论文章中的一些批评词句,北京昌平区法院就能受理此案,并做出如此逻辑模糊的判决,想必一定是个“才能平平”的法官!笔墨官司还是要用笔墨打,这才是正常的学术争鸣与论辩。范曾假如不同意郭庆祥的指责,完全可以拿出他当年批评黄永玉的勇气或如“猥琐”、“阴诈”、“寡情薄义”等等这些比“贬损”还“贬损”的词句,来反批评或反驳郭庆祥的观点嘛!
范曾可以答应自己“坐四望五”自封“大师”,难道不能别人批评他“才能平平”?判决书中例举的“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哪一个是有辱人格的词汇?长期流水线作画、题材内容重复、没有创造力,当然可以被人理解为“才能平平”;范曾在其《自述》中、在媒体上公开自我吹嘘“艺术成就”,如其自诩:“当我有了这样的明确的发现之后,我的艺术的进步简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使全社会震动,我的画也以空前的速度冲出亚洲走向世界。仅仅10年时间,我像从激烈的地震颤抖中,大地被拥起的奇峰,直插云天。”(在《范曾自述》中的描述)这些自我标榜、令读者肉麻词句难道不是“逞能”、“炫才露己”?结合他流水线批量生产的创作态度和方式,难道不是“虚伪”?有人站出来指责他、批驳他的这些言论,正是当下社会体制下,人们竭力呼吁和需要倡导的一个健康的批评生态和舆论环境。
假如一位艺术家及其作品因为受到了大众的批评,从而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那说明别人的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古往今来,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受到别人刁难、指责甚至诋毁的例子很多很多、不计其数,然而真正的大师终究会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他的伟大不会因为别人的攻击而名誉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7月5日,《人民日报》针对此案发表的评论文章指出:“而今天,文艺批评被人看不起,一大原因就是有见地的批评退隐了,廉价的赞美登场了。当然,不是不能赞美,但是我们看到,不少文艺评论太肉麻太庸俗太功利,不只是赞美,而是溢美,在研讨会上的发言像是念悼词,尽是夸张的水分;在报章的评论文章,像是软广告,或者说就是广告词。”同时也指出:“批评的重要性无需置喙。没有批评就没有建设,没有文艺批评,就没有创作水平的提升,甚至可以说,没有批评就没有学术,就没有创作,因为文艺批评是文艺机体的免疫系统,批评家扮演着啄木鸟的角色。”
6月23日,在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召开的“范曾诉《文汇报》及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件研讨会”上,出席当天讨论的法学界、艺术界、新闻界专家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是出奇的一致,明确表示这个案件确实不构成侵权!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两校博导、中国美协理论委员会副主任陈传席教授在会上非常感性地引用了鲁迅的一句话:“见到一个良家妇女说她是婊子那是骂人;见到一个妓女说她是婊子,那是实话嘛。”语言虽然粗糙,但既有逻辑性又有辩证性,形象生动地说明了评论和侵害的界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导、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又非常理性地对研讨会做了总结:“假如(昌平)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们在座的所有人都是笨蛋;我们在座的所有人是正确的,那么法院是笨蛋。”同时,他又建议:“我们的法官在协调学术批评和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不要使自己胸前或者说肩膀上的天平倾斜。在处理这样一个学术批评和名誉权保护之间冲突的时候,法官最好的方法是无为而治,不去管了,这样的话,学术批评会正常进行。”所以,人们都希望二审法院能聪明地运用法律杠杆,重审这桩并不复杂的所谓名誉侵权案,还文艺批评一个法律的公道,给学术争鸣一个宽松的言论环境。
这篇小文,是笔者基于一个普通读者的法律和文艺评论的基本常识,对这起范郭官司的判决写就的看法和感想。虽然用了“才能平平”一词,但无意贬损哪位法官。假如对方非要“对号入座”以名誉侵权起诉笔者,再以昌平法院的判决尺度,每个“贬损”词要赔1.75万元(《郭文》中共有4个“贬损”词——“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被判赔7万元),那我要赶紧去预备1.75万元,多了我真的木有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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