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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文艺批评遭遇名誉侵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9-22  阅读次数:1697次

  因为一篇文艺批评,郭庆祥和范曾发生了名誉权纠纷。

  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的界限何在?发生在知名书画家范曾与艺术批评家、知名收藏家郭庆祥之间的一场官司,再次把这个问题推到了舆论前台。6月23日,在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媒体与政策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范曾诉文汇报、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研讨会”上,20多位来自法学界、传播学界、文艺界以及媒体的专家学者,结合本案的一审判决,各自对此发表了观点。

  A 一篇批评文章,引发一场官司

  2010年5月,艺术批评家、知名收藏家郭庆祥在文汇报鉴藏版争鸣专栏发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下称“郭文”)的署名文章,对当下一些艺术现象进行了批评。这篇文章未点名评论了一位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也有过度包装之嫌,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

  郭文认为,“艺术家不是不能谈艺术,也不是不能谈哲学谈文化谈国学谈人生,但必须真诚,必须真正的有感而发,而不是逞能和炫才露己”,否则“颇显得有些虚伪了”。郭文还称,作者本人曾收购过这位画家200张作品,但“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后来亲眼看到过“他将十来张宣纸挂在墙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

  闻名书画家范曾看到此文后颇为不满,认为文章中所批评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就是自己,文章“主观武断,横加指责,使用欺侮、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我的人品、艺术才能、作画方法、创作意图、作品价格”,同时认为,文汇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随意贬损其名誉,欺侮其人格,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

  2010年11月,范曾将郭庆祥和文汇报起诉到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郭庆祥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2011年4月,该案开庭审理。

  郭庆祥认可文中所评论之人系范曾,并且提供了范曾“流水线作画”的照片等证据。他辩称,在艺术品收藏中坚持艺术评论,是他的主要工作之一。他在文章中所想表达的观点是: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创作中,不能热衷沉湎于各种媒体的高谈阔论,更不能以此作为抬高自己作品商业价格的促销手段。“文章没有捏造事实,不构成诽谤;没有点名,没有使用欺侮性词语,不可能损害他人名誉。”

  文汇报认可郭庆祥的抗辩理由,并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应当对新闻报道和公众评论负有容忍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确定。郭文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作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文汇报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查,存在一定过失,但尚不足以构成名誉侵权。

  6月7日,法院判决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一审宣判后,郭庆祥提出上诉。

  B 认定是否侵权,区分事实和意见是前提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王松苗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评论是否侵权主要看两种情况:一是基本内容是否属实,即从事实方面考察有没有诽谤。其中所暗含的问题是何为事实,何为意见,事实与意见如何区分,谁来证实。二是看有没有欺侮。主要是在意见方面考察是否公正,是否出于诚意。“法院可以通过判定事实的真假来确认是否侵权,但对意见的对错却无能为力,学术的问题必须在学术的范畴内来解决。”

  王松苗将评论所依据的事实分为四种:一是早已传播、众所周知的自然规律、科学公理、社会现象或思想倾向等;二是媒体等公开传播的事实——它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或认可度;三是虽未公开传播,但足以使人确信或不足以使人怀疑的信息;四是作者亲眼所见的事实——对于事实本身的真实性,作者通常能够举证证实。本案即属于这种应当首先判明事实真伪的情况。扩展而言,“认定评论是否侵权主要应弄清三个问题:第一,评论的依据是否可信。第二,评论是否公正,或者说是否出于诚意。第三,评论的情绪是否把握适当,有没有欺侮用词。”

  与王松苗的观点一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认为,一篇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前提是要分清事实和意见。他说,郭文讲范曾画人物画是“连环画的放大”,画家可以反驳说画是千姿百态。“这是事实?还是意见?应当先区分,然后再来评判。”

  检察日报资深评论员李国民基于对近年来发生的83起评论侵权案件的统计分析认为,分不清“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是审理评论侵权案件时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同样有所体现。分清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的意义在于,事实有能证实真实与否的问题,意见则为主观之价值判定,无所谓真伪;认定言论侵权与否的主要依据,应是事实的真伪,而非意见的对错。“郭文总体上看当属文艺评论无疑,但在评论过程中,夹杂了一些事实陈述,如披露原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等。对于郭文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本该判定‘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是不是事实,是不是虚构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但对此法院却绕了过去,该认定的没认定。反过来,法院本不该过问观点、意见的是非,却又偏偏不该插手的插手了。”

  C 不涉及人格尊严,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张鸿霞博士认为,言论有批评性和非批评性之分,批评性言论与欺侮有相似之处也有区别。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是否定的、贬义的、令人不悦的。区别在于,批评多是说理的,而欺侮则主要表现为非理性的谩骂和丑化。可以看出,郭文不具有辱骂和丑化的性质,不是欺侮,而是正当的批评。“不能只要有贬损性的、贬义的、否定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词语,就认定是谩骂和丑化。”

  艺术批评家、独立策展人朱其谈到,文艺批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要看事实性描述是否无中生有,是否构成故意伤害,伤害结果造成多大痛苦。“假如造成一般痛苦,即使构成伤害,也不应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那么,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在哪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评论时只要不涉及人格尊严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假如所讲事实基本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郭文称“流水线作画”,假如这不是事实,就构成名誉侵权,反之则不构成。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提出了三个问题:是不是批评文章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使人产生精神痛苦就构成名誉侵权?是不是文章使用贬损文字就构成名誉侵权?观点是不是可以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

  “这三个命题都不成立。”徐迅提出三点理由:一是名誉权制度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不是保护不受批评的权利。二是中国语言文字丰富,只要没有欺侮人格,围绕事实评论即使有些尖刻,也不构成侵权。三是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人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是唯一的,观点是多元的”。对于“流水线作画”,范曾的学生认为是精湛的艺术,郭庆祥则认为是毫无价值的礼品画。获得盛赞无数更需要批评、监督和不同意见,即使批评的意见只代表极少数甚至某一个人的观点,他也有权利表达。“我们可以评价某一观点不符合实际或者不准确甚至不真诚,但不能轻易给观点戴上错误或者侵权的帽子。”

  D 贬损与欺侮,不能简单画等号

  新京报编委、媒体评论人王爱军认为,衡量一篇评论是否合格,要看是否有清楚的事实、论证是否符合逻辑、评价是否公正客观。他说,郭文所表达的观点是呼吁艺术回归本质属性,作者是出于公众利益进行评论,文章通篇看不出作者有贬损他人之恶意。“假如说罗列几个贬损性的词语就欺侮了他人人格,恐怕大家以后就看不到评论了。”

  王松苗根据公正评论的三个条件:评论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评论的事项与公共利益有关;意见表达出于诚意,不欺侮人格,介绍国际社会对于公正评论的基本态度是:“对于夸张、不合逻辑、讽刺讥讽、嘲弄奚落甚至是错误百出的评论,如基本事实都可证实它的合理性,便一律受到保护。”因此,不能说情绪化用词就等于欺侮。

  “艺术品本身也是消费品,消费者有权对其进行批评,通过媒体批评和各种渠道批评,只要批评不是恶意的,就不应受到指责,反而应得到保护。”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朱巍说。

  本案的一审判决认为,“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之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对此,专家们普遍表示反对。“假如这个逻辑成立,消费者以后恐怕就再不敢对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进行批评了。”

  E 公众人物,需要承担容忍义务

  与会专家还一致认为,从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范曾的知名度,可以看出他是一位公众人物,“既然是公众人物,就有容忍的义务。”

  “容忍更多强调在名誉权案件中,作为公众人物,容忍负面言论,是必要的和应该的,公众人物应该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说。

  张千帆教授认为,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应适当降低,这不仅是因为公众人物需要社会的监督,更因为公众人物本身的言论就有影响力。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认为,名誉侵权涉及到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两者都涉及到人格尊严。“公众人物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名誉,再加上高额赔款就成了一种‘威慑’。造成的直接结果,对表达者而言就是噤声,就是‘寒蝉效应’。”

  《艺术市场》杂志社副社长、艺术批评家朱小钧说,艺术批评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越来越难见了,原因是艺术产生的利益所致。艺术圈经常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但很难听得到真正的批评声音,假如批评家太敢说真话,在圈内是要被排斥的。

  “郭庆祥败诉,使艺术批评的命题变成了伪命题,真正的批评将更加困难。”朱小钧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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