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祥范曾官司引发的几点思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9-22 阅读次数:2255次
●流水线批量作画算艺术创作吗?
●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界限何在?
近段时间,范曾状告郭庆祥等侵害名誉权的官司,着实吸引了书画界和与书画界有外延关系的许许多多人士的关注——以不同形式进行“流水线作画”的画家、手握范曾作品待价而沽的藏家、正寻找门路欲购范曾作品的买家、笔藏乾坤正待指向时弊的艺术评论家,还有徘徊在“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难以权衡的媒体……
作为媒体,我们非常关注此案,一是因为从案子发生之后,关于“流水线批量作画”算不算艺术创作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再是因为被告中包括同行《文汇报》。从理性的角度说,坚持正确的文艺批评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从情感的角度说,媒体因为文艺批评而被告上法庭,总有物伤其类之感。对于媒体,怎样把握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的“度”才算合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案的审判结果,或可作为一个参照。
范曾的沉默留下许多疑问
之前也读过一些范曾先生关于艺术批评的文章,比如他在《黄宾虹论》中说:“有以为中国画笔墨等于零者,其用笔之浮而躁,如春蚓之行于草,秋蛇之绾于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无视权威,诅咒徐齐,实可鸣鼓而攻。”“鸣鼓而攻”的当然是吴冠中先生。在《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一文中,更从15个角度向黄永玉先生发起进攻,贬斥其人品、艺术。但吴、黄两位先生均没有以侵犯名誉权为名将范曾先生告上法庭。
当然,这可能仅仅说明吴、黄两位先生心胸博大,可以容得下并不是很善意的批评,并不能说明范曾的起诉是错误的。但是,作为媒体,记者还是持有很多疑问,希望求解于范曾先生。比如,流水线作画确有其事吗?假如有,这种作画方式会不会使画者麻木,失去创作激情?一旦失去创作激情,产生的作品还具有艺术价值吗?再比如,在范先生的熟悉中,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的尺度是怎样把握的?难道春蚓行草、秋蛇绾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这样的字眼都不算欺侮、诋毁、刻薄吗?等等。
遗憾,自从成诉之后,尤其是那些流水线作画照片在一些平面、网络媒体披露之后,范曾先生就异常沉默低调,几乎消失在公众的视野中。这些问题也便无从问起了。
4月22日本案开庭,记者还是带着这些疑问的。三个小时的庭审,记者仔细聆听。当法庭向原告代理人提问“流水线作画确有此事吗?假如有,会对原告声誉产生影响吗”时,原告代理人回答:“这是个人风格、创作习惯,不会对原告声誉产生影响。”原告代理人的回答让在场的听者以为,流水线作画是范曾先生的创作习惯和个人风格。但是,当庭审结束后,许多记者针对这种创作习惯或风格采访原告代理人时,两位代理人又表示“范曾先生不承认流水线作画”、“那流水线作画照片上面的人是不是范曾本人也不好确定”。这组由范曾的学生崔自默发布到网上、又被此案证人赵刚确认无疑了的流水线作画照片,上面的人物难道不是范曾?“我没说不是,但也没说是。”代理人这样回答。
许多媒体的记者对于范曾流水线批量作画产生的人物雷同提出质疑,代理人回应说,画老子当然就是画老子,不可能画成钟馗,需求量大,同一个题材,雷同是难免的。这个回答,给记者的感觉是,范曾先生不承认流水线批量作画的事实,却认可流水线批量作画的结果不会有负面影响。看来,要弄明白这些问题,还需假以时日,等待范曾先生亲自回答。
流水线作画算不算艺术创作
这是引发此案的一个要害性问题。所谓艺术创作,其核心价值在“创”,离开了“创”的作品,其艺术的成分也会大打折扣,这是我们通常的熟悉。但是范曾先生的“流水线作画”(姑且这样称呼)过程,打破了原创艺术的唯一性,一经完成,便是一批作品,虽幅与幅之间略有分别,但是究竟大同小异。可以想象,以这种方法产生的作品速度快、效率高,但完成的作品还能有创造力和生命力可言吗?还能保证其高的质量和深的内涵吗?范曾先生没有出面解释,于是遭人诟病也是难免的。
范曾的代理人表示,“流水线作画”是范曾先生的一种创作习惯、创作方式。当然,画家的创作习惯各有不同,或许范先生只有在面对十张宣纸同时张挂的宏大场面时才有创作激情,只有一路“流水”挥洒下去,才能神清笔畅,愉快淋漓……
媒体所把握的艺术批评尺度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民法通则》又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焦点在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文艺批评与人身攻击、欺侮诽谤之间的界限到底是什么。
中国传媒大学特聘博导、法学家魏永征说:“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传播了虚假事实,贬低了他人的名誉,这叫做诽谤;一种虽然没有涉及事实,但是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这叫做欺侮。” 他曾提醒评论者:“写作文艺评论,一定要注重把意见和事实区分开来,使人们明白文章是在表达某种意见,而不是在叙述事实。”
本案中,第二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代理人称:“涉案文章所发表的《文汇报》鉴赏专刊‘争鸣’栏目,本身就是一个文艺批评和文艺争鸣的阵地。范曾不同意任何文章观点,均可以向《文汇报》投稿,只要达到发表水平的,《文汇报》必然予以刊登。所谓艺术评论,自然要对作品的题材、表现形式、艺术价值、市场价格,乃至原告作为艺术家的艺术才能、艺术风格、创作手法、创作态度等发表观点。这些观点是否正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发表观点本身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甚至受到鼓励,而不是动辄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有义务保护文艺批评、追究人身攻击,可是怎样区分它们的性质呢?对此,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堂发,根据其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问题研究”问卷调查结果告诉记者:“我国司法解释虽没有对言语欺侮行为给出相对清楚和统一标准,但法官普遍采取了从严把握的做法。对于刻薄、犀利的言辞,尽管有相应的事实作支撑,但只要这种言辞表达足以引起他人对被批评者的鄙视与厌弃,法官一般认定媒体已经存在过错。在这一点上,法官与媒体从业者熟悉不一致较为明显。”
由此可知,法官从严,而媒体更注重事实。那么,新闻界和司法界总该有个相应的共识吧。被告代理律师提供的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共识是——评论是否公正。他们认为衡量评论公正与否有三个标准:一、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二、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三、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据此,他们认为与本案有关的三篇文章都属于公正评论并提出了理由:
一、艺术家整体艺术水平的高低,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大众审美需求的满足,因此如何提高艺术家的艺术成就,如何避免艺术衰败的问题,关系到公共利益。
二、系争文章所评论的内容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客观存在。比如:原告确实知名度极高,画作的售价也极高;原告确实经常在媒体上畅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等;原告确实采取流水作画的创作模式,等等。
三、系争文章评论出于善意。文章探讨的是如何避免艺术衰败、提高作品的艺术价值问题,而非贬低某一个画家的人格。文章规劝那些将过多精力放在炒作、包装和推销上的艺术家能悬崖勒马、甘于寂寞、安心作画、勇于创新,画出大作品。
陈堂发博士针对此案也表示,被告那些否定原告画作艺术价值的尖刻评价意见可能使原告极不愉快,但被告作者基于“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的获利事实与“流水式作画”事实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而产生的一些不免偏激的看法,为当前特有社会情绪弥漫下一般人都能理解与接受。意见虽苛刻,但并未超出社会主流价值所认可的合理限度,任何一种市场利益行为都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评点。
当然,这是作为媒体的《文汇报》与法学专家的看法,并不能代表法庭。因此,对这场官司判决的期待也显得颇有意义。
公众人物应该有容忍的义务
艺术家、作家为了批评文章去打官司,并非始于范曾。但范曾先生的冲冠一怒,仍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它再次提出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问题。据法律界人士称,根据国际和国内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惯例,作为公众人物,在享受公众资源的同时,应该有容忍的义务。但是这个容忍“度”怎样衡量?完全靠被评论者的气度和修养吗?
魏永征在回答记者关于这个问题的提问时说:“作为一个从事创作活动的作家、艺术家,他的使命和价值就在于向社会传播自己的作品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这样他就要有足够的预备来接受和容忍人们的各种评价。有些知名的大家,对人们的各种非议甚至讥讽、嘲笑,也泰然处之。不能只听好话,不听坏话,一听见坏话就说是侵害了自己什么权,这样的气度未免小了一点。作家、艺术家,本身就是以表达为职业,本来就与媒体有较多的联系,假如不同意某些批评,可以写文章反驳和澄清。真理总是越辩越明。一言不合对簿公堂,这对自己未必有利。有的名人打赢了官司反而输了名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并不赞同作家、艺术家为一些批评文章去打官司。”
的确,基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众人物既然从其知名度当中获得了利益,享受了众多社会资源,就应当对其知名度所导致的不利和社会监督予以容忍。此外,公众人物获得了知名度的同时必然引发社会公众的评论和关注,其本人及其作品应当答应更多的品评,其中包括负面品评。《文汇报》的代理人在答辩状中说的“画家及其作品无权拒绝收藏家、批评家挑剔的眼光”应该也是这个道理。
转自《中国书画报》 |
相关书画知识:
书画 评论 |
鲁中书画网推荐内容载入中…… |
|
|
载入中…… |
|